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丧事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10 16:19 点击:

校人字[2011]205号

丧葬、抚恤是悼念去世的同志,安慰家属及亲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丧葬改革的规定,妥善处理教职工去世后丧葬抚恤事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处理原则

1.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去世后,遵照中共中央(1991)12号文件和陕西省委(1991)19号文件精神,本着“厚养薄葬,一切从简”的原则处理丧事。

2.去世者家属及参与丧事处理的有关人员,应按照先葬后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丧葬的规定,不得提出超越规定的额外要求(如安排子女工作,配偶、子女调入学校,工作时间变更等问题),不得借故阻碍或拖延丧事处理。

二、丧葬、抚恤规定

1.根据陕人发[2008]171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它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3.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丧葬、抚恤程序

在职教职工去世后,由原单位负责牵头,离退休工作处协助办理丧事。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牵头,原单位协助办理丧事。

1.告知单位。教职工去世后,其家属要及时告知原单位和离退休工作处。

2.慰问家属。死者原单位和离退休工作处领导前往死者家中看望家属,表示慰问并协商丧事处理事宜。

3.运送尸体。离退休工作处与西安市殡仪馆联系,协助死者家属将尸体用殡车及时运送到三兆公墓停尸间。

4.发布讣告。在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草拟讣告及生平,离退休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会同原单位负责草拟讣告及生平,并征求家属意见后印制、张贴。死者系厅局级以上干部或正高级职称者,以学校名义发布讣告,若又是中共党员者,以党委和行政名义联合出讣告。其他在职人员以原单位出讣告,离退休人员以原单位和离退休工作处的名义出讣告。

5.联系火化。离退休工作处根据死者家属商定的火化时间联系火化事宜。

6.张贴公告。火化时间确定后,离退休工作处张贴为死者举行遗体告别的公告,告诉死者生前好友参加遗体告别的上车时间及地点。

7.落实用车。遗体告别时,原单位提供家属用车和花圈用车,学校提供一辆去火葬场的大轿车,具体用车时间由离退休工作处与家属协商确定。

8.遗体告别。在职职工由原单位领导主持,离退休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领导主持,原单位领导介绍逝者生平。

9.领取费用。办完死者的丧事后,其家属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收一份复印件)到人事处劳资科办理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事宜。

10.提倡丧事从简,鼓励家属简化丧事处理程序。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与原有的管理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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